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455號聲請人 王宥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昀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查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依法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且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亦在發票日之前,顯屬有誤。故請具狀表明就系爭本票是否已提示?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並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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