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28號再審聲請人 李明霞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再審聲請人誤載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再審聲請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靜茹
法官林玉蕙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