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鍾宇宸
鍾雲章 鍾新福 鍾侑庭 被告 鍾雲喜
鍾緯正鍾昇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已陳報苗栗縣○○鄉○○○段133、363-128、363-396、363-636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44元,經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土地之謄本記載面積及公告現值,認原告前揭主張並無不當,是以,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0,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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