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933號聲請人 楊茗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美秀 、 黃清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明確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提示日是否同於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