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 黃永翊 被告 潘依欣
潘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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