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號抗告人 郭秀卿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葉麗晴 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