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簡泰谷 被告潤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秦宜菲 人
黃義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潤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16日邀被告秦宜菲及黃義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企業授信綜合額度總額度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約定授信種類及額度分別為一般短期性放款700萬元及開發國内信用狀柒佰萬元與開發進口信用狀美元20萬元,並得依申請動用文件循環動用前述各種類授信金額合計之最高限額,動用期限至112年3月8日止,授信期間及利率依個別約款約定每筆授信之期間與利率,利息應按月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時,除願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内,另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分別於111年3月16日申請動用一般短期性放款500萬元,期間至112年3月16日止;於111年3月28日申請動用開發國内信用狀145萬元,期間至111年9月24日止。嗣後再於111年3月29日申請動用開發國内信用狀54萬9,553元,期間至111年9月25日止。上述三筆借款利率均約定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38%浮動計息,依約攤還。
惟借款自110年5月28日起被告即未依約履行,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6,999,55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借款人對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先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之請求應立即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本票、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48頁),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1,500,000元自111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47%自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2435,000元自111年5月28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47%自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3164,866元自111年5月29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47%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43,500,000元自111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47%自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51,015,000元自111年5月28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47%自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6384,687元自111年5月29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47%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合計6,999,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