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柏丞 上訴人即被告 陳効亮 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人鳳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黃麗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夢珍
蘇雅玲 上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 律師
吳兆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卿宇
陳靖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其等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