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屢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及囑託拘提不到,未依法到案執行,亦無另案在監在押資料,顯已逃匿等情,固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函暨拘提未獲報告書、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稽,惟被告已於民國95年7月31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8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被告雖曾逃匿,然既經緝獲歸案,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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