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A01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A02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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