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A01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A02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