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吳政道
特別代理人  陳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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