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吳政道
特別代理人 陳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