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業經釋放。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王綽光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