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黃亭凱
王寶玲 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5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溫婷雅┌─────────────────────────────────────────────┐│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0000000│13│1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