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96號上訴人丁○○
甲○○己○○戊○○乙○○丙○○被上訴人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計算式:360,000+50,000×5=610,
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