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部分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部分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