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 洪左儷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煙篆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被告甲○○、 洪輝煌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除戶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04年11月23日審理期日追加被告甲○○、洪輝煌,然未據提出被告甲○○、洪輝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致無法為合法送達文書,茲定期間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被告之真正住居所等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