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蔡秋福 被告 陳武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