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告兼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兼相對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之所在地乃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主張其公司工廠不明不白被他銀行以假文件聯手查封拍賣,甚至聯手強制奪走經營權、強佔廠房使用,其一再請求被告機關回復原狀迄未實現,故請求被告機關回復原狀及名稱、名義等語,堪認其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亦應係在被告機關所在地。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