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9號債權人 夏久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安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因聲請狀所載債權人為夏久盛與狀附預借同意書所載債權人為盛元不動產登記地政士事務所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