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歐秀芳 相對人 王鈺珍 相對人王 陳碧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鈺珍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24日起至145年10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擔保範圍為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債務,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4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29,130,000元,惟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24,458,15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附表編號4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1000分之511業已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 王陳碧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季字第7083號債權憑證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5月5日通知相對人王鈺珍、王陳碧桃及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王陳碧桃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2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外埔││628│田│1364.07│全部│王鈺珍│├──┼───┼────┼────┼────┼────────┼─┼─────────┼──────┼──────┤│002│南投縣│名間鄉│外埔││741│田│1958.42│全部│王鈺珍│├──┼───┼────┼────┼────┼────────┼─┼─────────┼──────┼──────┤│003│南投縣│名間鄉│外埔││742│田│1473.54│全部│王鈺珍│├──┼───┼────┼────┼────┼────────┼─┼─────────┼──────┼──────┤│004│南投縣│名間鄉│外埔││750│田│1959.49│全部│王鈺珍(權利│││││││││││範圍:1000分│││││││││││之489)、王│││││││││││陳碧桃(權利│││││││││││範圍:1000分│││││││││││之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