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憑。依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趙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董明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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