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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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3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624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00年度訴字第2486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智源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記載明確,爰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程序執行完畢釋放,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所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所為顯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慮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6249號被告張智源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永和區○○○路○段187號
2樓之5居新北市○○區○○路2段449巷1弄
25號3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智源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以99年度毒聲字第101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9年10月4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釋放出所,本署並以99年度毒偵字第3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竟於前揭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5年內,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7月3日晚上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公共廁所內,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施用之方式,而施用毒品海洛因1次。又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7月2、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以加熱燒烤使成煙霧而吸食之方式,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張智源於同年7月4日17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146巷1號為警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請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海洛因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於偵查之自白│被告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被告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和第一分局毒品案件│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罪嫌犯人姓名及代│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碼對照表、台灣檢驗│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件││├──┼─────────┼────────────┤│三│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被告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實│││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又上開二罪名間,被告犯意各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有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檢察官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