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乙OO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甲OO

關係人丁OO

黃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收養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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