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勤務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行「意圖避免勤務召集」應更正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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