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