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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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原告 李俊毅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複代理人 吳元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聲明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零 陸佰玖拾 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嗣擴張請求金額為4,416萬9,950元本息,擴張後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0,6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萬元,尚應補繳30萬0,69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擴張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