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紀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紀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之訴所確認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單純身分之法律關係(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訴訟;其以具有財產價值之法律關係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7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所製作之民國100年12月10日祭祀公業 廖龍舉 派下員全體大會會議紀錄為無效、㈡確認被告就祭祀公業廖龍舉之管理權不存在,係確認祭祀公業廖龍舉管理人身分存否等之訴,具有財產上之利益,自屬財產權訴訟,然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又原告起訴時,係以一訴請求確認前揭2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無效或不存在,依首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