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 許文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玉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陸佰玖拾柒元,並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唐玉潔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又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唐玉潔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並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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