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六年度除字第四五一號聲請人 陳海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司催字第二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5│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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