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4號

原告 范嘉朗 即東豐建材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宗慶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9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000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