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4號
原告 范嘉朗 即東豐建材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宗慶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9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000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