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羅文清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文清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羅文清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行蹤不明,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
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
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經
查,相對人之戶籍業已遷至高雄市○○區○○路○○巷○號(
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日將本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新聞紙
「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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