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參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
查詢表、消費繳息總查表、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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