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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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7
1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