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劉奕汝
郭兆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67,048元郭兆萍、劉奕汝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年息0.9%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1.15%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7日止年息1.275%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