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42號上訴人周 昱霖 被上訴人 陳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終結,爰依前揭規定,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