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526號聲請人 林顯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蓉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林顯瑜及相對人陳蓉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