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513號聲請人 黃鈞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袁玉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五紙本票之正確附表(票號0000000、票號598933之發票日、到期日均有誤,請填載本院附表,載明5紙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發票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