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9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丁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5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144,520元自民國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2%自民國97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6月29日止1.2%自民國98年6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9月29日止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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