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靜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金牌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丸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