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被告庚○○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陳怡君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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