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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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萬蓓娣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簡調字第30號返還所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簡調字第30號返
還所有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結案通
知書影本附捲可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應准予訴訟
救助。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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