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余賴秀琴 被告 吳紀蓉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元斐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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