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980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宗華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3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