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上訴人 藍珠瑜 被上訴人 林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