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英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英哲於92年7月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56,065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06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001新臺幣360953元黃英哲自民國97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03077元黃英哲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33213元黃英哲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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