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建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耕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卉娟 訴訟代理人 林耕弘
林維信 律師複代理人 詹佳媛 上訴人即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曾旭廷
蔡雪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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