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賴瓊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月4日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
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向本院陳報
之住所,經聲請人本人用印收受,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
1項規定,於105年3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
查補裁判費答詢表、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
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