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318號
原告 李竹蘭
被告 陳世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43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下午5時3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所載侵
權行為事實等情,有本院上述刑事判決在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一項之規定可以認
定,應判決如主文。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本件是附帶
民事訴訟於本審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就訴訟費用確定於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