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31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318號

原告 李竹蘭

被告 陳世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43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下午5時3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所載侵

權行為事實等情,有本院上述刑事判決在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一項之規定可以認

定,應判決如主文。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本件是附帶

民事訴訟於本審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就訴訟費用確定於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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