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9號
法定代理人 蘇柏 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孝賢 律師
薛祐珽 律師
被告揪趣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