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交簡字第27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榮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榮元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因疏忽而生本案火災,造成公共危害之程度,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175條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