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交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交簡字第27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榮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榮元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因疏忽而生本案火災,造成公共危害之程度,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175條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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